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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說明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32-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32-3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46 違反第20條第6項、第32條第3項或第34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07.07修正版)
§2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7-1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17-4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2小時
§18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19-1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3年至少3小時

【目前規定】
配合上述法規,本校辦理如下 : 
(新進同仁)本校員工新進同仁必須參加每年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在職同仁)在職教師及員工必須滿足3年3小時時數(其中2小時可以上網)
每次訓練簽到均有紀錄,可洽環安中心查詢是否滿足3年3小時。

【線上學習資源】
1. 臺北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請點此)
    選擇一般行業,全行業勞工的課程,
    請註冊列印學習時數繳交。

2.教師e學院(請點此)
   搜尋下列課程選讀,列印學習單繳交。
   (1)化學品危害通識暨廢棄物管理訓練,可抵充訓練時數2小時。
   (2)中小學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課程,可抵充訓練時數1小時。
   (3)校園安全與承攬管理,可抵充訓練時數1小時。
   (4)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Accidnet,可抵充訓練時數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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